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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Service
建设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场所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制度,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沪卫监督(2005)第49号文件精神规定:“对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场所,特别是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应在选址和设计阶段进行卫生学预评价,未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服务对象:宾馆、旅店、沐浴、游泳场所、商场、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2006】第53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监督【2009】27号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12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DB 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注: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
 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
同时废止。)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住宿业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